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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位于高压线下的水塘钓鱼,在钓鱼过程中,因抛甩鱼竿与高压线接触,导致钓鱼的人被电身亡,赔偿责任由谁承担?近日,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一审认为钓鱼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的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高压线所有人电业公司对钓鱼者身亡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判定电业公司赔偿钓鱼者家属各项损失5万余元,驳回钓鱼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5年5月23日下午,李某兴与其他两位前往那坡县某村屯的路边水塘钓鱼,在钓鱼过程中因抛甩鱼竿与那坡县电业公司架设在该水塘上方的高压线触碰,李某兴当即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那坡县安监局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确认现场的高压线距离地面高度为6.5米,并认为该事故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故没有对电业公司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李某兴家属认为,电业公司将高压线跨越居民区水塘上空架设,群众长期到该水塘取水、洗衣、钓鱼,明显存在事故隐患,但电业公司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危害结果的出现,未达到生产安全的要求,致使李某兴在钓鱼过程中触电身亡。李某兴的死亡导致其家属产生各项损失合计541804元,电业公司对李某兴的死亡存有重大过失,因此李某兴家属将电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李某兴家属433443元。
电业公司认为,事发地点水塘的高压线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农网改造时架设的,10KV高压线离地面距离完全是按照行业规范即居民区6.5米,非居民区5.5米进行架设的,该高压线不违反行业规范,电业公司不存在过错。且李某兴作为成年人在有人规劝之后仍在高压线下钓鱼,导致其在将鱼竿扬起时与鱼塘上方的高压线触碰触电身亡,这一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其自身忽视安全造成的,电业公司不存在任何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故发生地的高压线在事发后由相关人员到现场作了勘查,离地高度为6.5米,符合行业规范。李某兴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在高压线下钓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且在其钓鱼之前,已有村民提醒水塘上方有高压线危险,不能在此钓鱼,由于自信而疏忽大意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李某兴本人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事故的大部分责任,法院确定其自行承担90%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侵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电业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受害人是因故意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事故的发生,故适用无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确定电业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金秋时节,秋风飒爽,这个时节正是出门钓鱼的好时机,但安全方面要特别注意,一些有高压线经过的水塘最好不要用长竿长线抛竿,不然很容易引发触电事故。这个季节的早晚天气很凉,如果鱼竿被鱼拉到水中,如果水性不是很好,不要轻易下水,即便水性好,这个季节下水后也要赶紧回家用热水洗澡,然后喝姜汤,避免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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